阳春三月,新绿初绽,植树添绿正当时。位于四川盆地西南部的乐山市,森林面积达1165.1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0.98%。面对全市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乐山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和引导公众根植绿色环保理念,多举措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让“补植”真正实现“复绿” 3月15日,乐山中院联合乐山市检察院、沐川县林业局对一起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补植复绿现场勘验,查验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督促植被恢复方案落到实处。 2019年,吴某奎为两处林地共办理3张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蓄积总数为46.9立方米。经鉴定,吴某奎对两片林地的实际采伐林木总蓄积为375.67立方米,其超量采伐蓄积达328.77立方米。吴某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乐山中院判决其于2021年秋季或2022年春季补种5274株柳杉树苗,确保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现场勘验,司法机关、林业部门发现吴某奎已按照法院判决超量补植柳杉、杉木树苗35000余株,生长状况较好且平整规范,存活率可达90%以上。 当事人吴某奎 因我滥伐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我确实做错了。我已自觉补种了35000多株柳杉、杉木树苗,希望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以后绝不再滥伐林木。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丁远新 经现场实地勘验,吴某已经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认真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对他滥伐的林木进行了补种复绿。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庭庭长 乌建英 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生态修复责任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同时,我们积极开展以案释法等保护生态环境宣传工作,真正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司法保护效果。 通过开展“补植复绿”验收活动,以恢复森林生态功能,对构建“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生态综合治理模式具有示范作用。 同时,以此提醒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重拳出击 撑起林木“保护伞” 3月15日,峨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某滥伐林木犯罪一案。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国有林场的冷竹、灌木、木姜子等林木。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1.3458公顷(20.187亩),被伐林木蓄积18.78立方米。 峨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本案中,被伐林地既是国家二级公益林,又是峨眉山市生态红线范围林地,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严重损害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予以判决,为辖区环境资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案公开审理,以点带面加大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宣传,增强环境资源犯罪法律威慑,提升公众保护环境法治意识,在社会激发“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链式反应,让生态保护理念落地生根。 “植”此青绿,踏春普法 3月15日,乐山中院刑一庭在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莱利村、苏稽镇红专村开展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 建设生态美丽家园”为主题的生态文明法治宣讲活动。 活动中,两位宣讲员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了宣讲,并结合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例,向群众讲解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告知群众如何辨别和防范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关注生态环境保护,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通过宣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为守护嘉州绿水青山添砖加瓦。 春风十里,正“植”有我。乐山中院将一如既往践行“两山”理念,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创新工作举措、构建长效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