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在第44个“3.12”植树节来临之际,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林业与竹业局、思坡镇政府等单位60余名干部职工,在该区思坡镇天台村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事发地,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暨义务植树活动。
此次义务植树活动将义务植绿与环保普法相结合,将举办地选在了宜宾首例诉讼中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发生地,对案涉被损毁的23.84亩农用地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该案中,被告人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用于购买树苗及养护。
在义务植树活动现场,阳光普照、春意浓浓,干部职工按照划定区域,迅速开展植树,现场一派繁忙景象。大家三五人一组,分工合作,配合默契,挖坑、扶树、培土、踩实、浇水,认真细致地种下一棵树苗,确保种一棵、活一棵,植一片、绿一片。此次义务植树活动共栽种下150株苦竹苗。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让广大干部群众接受一次环保普法教育,进一步知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翠屏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肖必春在参加了植树活动后说道。
据了解,翠屏区法院坚持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审判全流程,创新“以劳代偿”执行模式和生态环境修复“先予执行”机制,在对环境破坏者处以刑罚或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通过鱼类保护宣传替代劳务赔偿、通过增殖放流、植树复绿修复受损土地、林地、河滩等方式履行修复生态法律义务, 将修复生态的情况作为被告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实现惩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重,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2020年以来,该院已责令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117.6万元,增殖放流12.7万余尾,补种复绿荒山80余亩。
(毛吉宇 喻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