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起立,判决如下:张某将企业固体滤渣冲排入真溪河,导致河水污染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庄严宣判。3月2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敲响环资审判第一锤,公开审理一起涉固体废物污染河段的行政案件。
四川省屏山县某工业园区内一公司因冲刷厂区固体废滤渣滤泥,导致滤渣滤泥在未经环保处置的情况下排入屏山县真溪河河段内,造成真溪河河道污染、鱼类死亡。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被屏山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该负责人经行政复议后不服,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屏山法院审理后宣判,依法驳回该公司生产负责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该公司主要生产聚合氯化铝,2021年7月10日,屏山县生态环境部门接群众举报,在屏山镇真溪河大桥下方河面有死鱼情况。经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真溪河大桥下方及下游约300米河体呈淡黄色,河面有少量死鱼,河水有化学药品气味。2021年7月13日屏山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屏山县公安局,屏山县公安局受案后根据调查结果,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生产负责人经行政复议后不服,起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称该企业遗撒固体滤渣滤泥行为只是造成河段污染,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
法院认为,环境保护是全民共同的责任,也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该公司“遗撒固体废物”为行为,“固体废物冲排入真溪河造成水体污染、鱼类死亡”为危害结果,二者具备则应当处罚。屏山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生产负责人的诉讼请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明确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司法保护,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自觉担当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使命”。屏山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县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许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