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坚定落实党中央的“碳中和 碳达峰”的愿景目标,大力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安排部署,在审判中积极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妥善审理涉及有利环境保护的低碳能源案件。
为促进节能减排,降低能耗,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协议,为坐落于经开区的某置业公司经营的大型家居商业体项目的公共区域照明节能提供改造并维护,双方对节能改造后所节约能源费用约定按照比例进行分享。但在改造完成后该置业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节能分享费用。我院受理此案后在多次组织各方调解未果,审理后判决某置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享费55万余元。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是我国的远期战略目标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外的必然要求,国家通过各种方式鼓励企业通过转型、技术升级等进行创新,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的远期目标,既要依靠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积极践行,人民法院也应当为整个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护职能,通过司法审判,合法保护符合“碳达峰 碳中和”远期目标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法律意识。
市中区法院通过审理此案,不仅合法保护了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也为企业在今后推进绿色生产提振信心,更为我区大力践行科技引领发展及落实“碳达峰 碳中和”远期目标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市中区法院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全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