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黄某某、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4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屏山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屏山县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明确禁渔时间是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为屏山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2020年5月至6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柴油机驱动的船只安装捕鱼网后在金沙江向家坝库区屏山县清平彝族乡冒水村水域捕捞银鱼,并将所捕获的银鱼出售获利。被告人邹某某亦使用同样的方法在相同水域捕捞银鱼,并将所捕获的银鱼出售获利。经屏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黄某某、邹某某所使用的渔网网眼2毫米,为禁止使用的渔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理:从今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领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在我县的禁捕范围水域有岷江河(屏山段)、越溪河(屏山段)、金沙江(向家坝库区)干流极其一级支流;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全县天然水域禁渔期。
今年,屏山县法院已审理了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有效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革除烂食野生动植物的陋习,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家乡的绿水青山。
(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