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将审判庭搬到案发地巡司镇,在巡司镇共和村村委会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潘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联合森林公安民警对旁听的近百名群众开展了“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并发放了宣传资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以120元到900元不等的价格从7名农户处购买野生润楠共12株,在未办理相关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潘某某雇请工人对上述购买的润楠进行砍伐。之后,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雇请唐某将采伐的润楠运往成都销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采伐的12株林木树种为樟科润楠,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润楠12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被告人潘某某具有立功、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前我们都不知道臭皮楠(润楠)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不知道砍伐过后会被判刑,通过今天的庭审以及法官的普法,让我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当地村民说。
“过去我们村委会也做过一些宣传,但是效果不是很好,没有引起村民的重视,通过今天的宣判,起到了不小的震慑作用。希望法院以后多搞类似的普法宣传。”巡司镇共和村副主任张力心说道。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按照相关规定,只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若要买卖、采伐,都须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审批。对未经批准的买卖行为,或未经申请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均涉嫌构成侵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首先,我们对大自然要心存敬畏之心,注重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保护野生植物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也是保护人类自己。其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最后,普通群众应当自觉学法、知法、尊法、守法,争作保护环境的传播者、捍卫者、实践者,保护生态的多样性,肩负起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为子孙后代留下珍贵的资源。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 陈敏 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