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隆昌市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黄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责令被告人在滥伐林木区域所在地及相邻地段补植花椒树,并连续管护至2022年7月止,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四川法治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将其购买的位于隆昌市黄家镇某村境内的林木砍伐,后将砍伐的林木变卖给木材加工厂,获利3000余元。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树种为巨桉树、桉树、杨树,蓄积共计35.6立方米,价值15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共计35.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宣告被告人黄某某缓刑对其所在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黄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确已给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还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隆昌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隆昌市人民法院将秉持“两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建设美丽宜居隆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黄佳玲 李育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