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威远县人民法院法院深入贯彻这一理念,立足环境审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服务保障威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案例一】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引矛盾
2018年7月17日,内江市环境保护局以2018年3月4日四川省岷、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在对原告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已不能实时监控该公司排放废水情况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川环法内江罚字〔2018〕3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罚款70万元行政处罚。
诉至法院要撤销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虽然存在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事实,但不具有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观故意和逃避监管的目的,所以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告作出的川环法内江罚字〔2018〕3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裁判获肯定
威远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历经半年的时间审理查明原告的行为确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对原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至此该案圆满审结。
2020年,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该案承办法官蒋玉梅荣获全省环资审判先进个人。
事后回访见实效
该案审结后,承办法官积极回访,获悉该案原告鸿展公司已主动缴纳罚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说理
本案是排污企业因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污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
本案中,鸿展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针对鸿展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存在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罚过相当。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不弄虚作假,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案例二】宋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下旬,为牟取利益,被告人宋某伙同彭某先后两次雇人到威远县小河镇开元15组“撬石岩”国有林场,盗伐马尾松24株,并销赃获利2000余元。
案发后,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伐林木罪,后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宋某足额补种树木240株,并确保成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损害环境资源,擅自盗伐国有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宋某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生态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补种林木56株,并保证成活。
法官说理
此案件是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的判决既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了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境意识。(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