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兴文县五星镇踏水桥村村公所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4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方某在兴文县五星镇踏水桥村一组河道内采用电鱼的方式捕鱼被兴文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清点,被告人陈某、方某共非法捕捞各类野生河鱼共计37条。经兴文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方某使用的电鱼设备为禁止使用的渔具,使用该捕鱼工具捕鱼的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控辨双方就两名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最后,兴文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方某、陈某拘役3个月至4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两名被告人还需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950元。 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法治宣传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方式,对现场旁听的五星镇各村社区代表、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地向群众普及了与日常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有效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县法院、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五星镇政府等单位在涉案水域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计放流3000尾经检疫合格的鱼苗,有效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放流鱼苗系两名被告人赔偿的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购买,让“捕鱼人”变“补鱼人”。 本次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将庭审现场“搬”至案发现场,通过以案释法,给旁听的村民上一场生动形象的法治宣传教育课,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下一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法治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