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植物保护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5月30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在屏山县龙华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屏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国刚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民现场旁听了此次庭审。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相关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林地自然生长的4株桢楠,立木蓄积量为3.7724m³,被采伐树木的树龄最长为49年、最短为29年。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提出量刑建议。合议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法官结合案情进一步开展释法明理,告知被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再次提醒其要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今后不再触碰法律高压线;屏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单,向群众详细释明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今天听了法院的宣判和普法,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很重要,也知道了法律规定,以后一定得注意!”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案件中被毁的“桢楠”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院长带头审理该案,充分表明了屏山县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屏山县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两山”理念,持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不断优化“巡回审判+现场普法”模式,着力发挥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法律作用,为保护环境资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