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巡回审判+现场普法”提升群众保护环境资源意识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小英 发布时间:2024-06-27 11:21:29

为强化野生植物保护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5月30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在屏山县龙华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屏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国刚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民现场旁听了此次庭审。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相关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林地自然生长的4株桢楠,立木蓄积量为3.7724m³,被采伐树木的树龄最长为49年、最短为29年。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提出量刑建议。合议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法官结合案情进一步开展释法明理,告知被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再次提醒其要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今后不再触碰法律高压线;屏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单,向群众详细释明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今天听了法院的宣判和普法,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很重要,也知道了法律规定,以后一定得注意!”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案件中被毁的“桢楠”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院长带头审理该案,充分表明了屏山县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屏山县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两山”理念,持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不断优化“巡回审判+现场普法”模式,着力发挥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法律作用,为保护环境资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