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暖万物苏,纳溪特早茶长势喜人。纳溪产茶历史悠久,茶文化源远流长。宋代《茶叶通史》和黄庭坚《煎茶赋》中有“泸州纳溪梅岭茶”之句。为切实守护茶农、茶企合法权益,4月3日,纳溪区法院执行法官赶在纳溪“特早茶”生产黄金期前,来到护国镇梅岭村茶山,为他们送上“零距离”贴心司法服务。
拒不停止侵权行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
陈某于2000年与原纳溪区花果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开发合同,承包包括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梅岭村的茶山经营权。2023年起,李某某多次到陈某承包山地对其栽种的茶树进行修枝剪叶,损害茶树生长及产量,双方为此诉至纳溪区法院。后法院判决李某某立即停止对陈某承包茶山所进行的侵权行为。李某某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泸州中院维持了原判。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某某仍然继续实施采摘茶叶、剪枝等侵权行为,陈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倾听被执行人心声,精准服务纾困解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执行法官于近日,通知被执行人李某某到梅岭村村委会处理该案件。李某某来到村委会后,执行法官让李某某说说自己对该案的想法。李某某称陈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系伪造,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不公正,并且自己已经申请了再审,自己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自己是正常途径缴纳了承包费,合理合法管理茶山,采摘茶叶。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同时告知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随后,执行法官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茶山查看现场,执行法官融合法理和情理,向李某某耐心释法析理,最终李某某承诺在省法院再审改判前,停止自己的侵权行为。
接下来,纳溪区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优化涉农司法服务,切实维护好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助力纳溪特早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