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2植树节到来之际,古蔺县人民法院以“泸法麒麟保护生态环境,护美赤水河畔绿水青山”为主题,在赤水河畔古蔺县丹桂镇彭营村执行刘某某生态修复执行案件,强化能动司法,筑牢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屏障。
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联合村村民刘某某因焚烧秸秆不当,引发森林火灾,致使邻近的林地和山林被烧毁。涉及面积达51.86亩,其中丹桂镇境内林地8.14亩。“9·13”大火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巨大损害。案件发生后,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与刘某某签订《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刘某某采用原地补植(种)生态修复的方式承担责任。后仁怀市人民法院以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前述《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2023年7月24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与仁怀市人民法院、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签署《关于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工作的意见》,打破赤水河流域区域保护壁垒,形成区域内审执一体化司法大保护格局。
案件发生地在贵州省仁怀市,但部分生态损害结果地却在四川省古蔺县。基于《关于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工作的意见》,仁怀市人民法院委托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刘某某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同时,古蔺县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因被告李某某、刘某某的户籍地位于贵州省仁怀市,故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刘某某的劳务抵偿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部分,委托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
两地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行动筑牢赤水河左右岸生态环境保护防线,让两地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法治理念。
古蔺县人民法院收到仁怀市人民法院委托后,及时立案执行,立足本地区位优势,积极联动协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辖区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确定修复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验收、监督方式等。
为让社会大众广泛参与到赤水河保护行动中,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古蔺县人民法院邀请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见证执行。
在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业人员指导下,在古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被执行人刘某某通过在损毁林地补植树苗和撒播草种进行生态修复。
执行监督刘某某实施生态修复的同时,古蔺县人民法院“泸法麒麟”志愿者们通过讲解环保典型案例、发放宣传单、宣传法律法规、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普及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知识,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倡导大家爱护生态环境。
“纤纤不绝林薄成,涓涓不止江河生”,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古蔺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所长、强化同各签约单位的协同联动,在新时代以新作为新担当奋力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留绿水青山与后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