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岳池县农村山林失火犯罪案件频频发生,每年均有案件发生,且春节、清明期间上坟诱发失火案尤为突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不利于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据统计: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至2019年12月共受理审查起诉山林失火犯罪案13件14人,过火面积达61余公顷,造成烧死各类树木4.2万余株,折合立木蓄积810余m³。其中:2016年1-12月受理2件2人,林地受害面积13.39公顷,造成烧死各类树木13247株,折合立木蓄积100.8m; 2017年1-12月受理5件5人,与2016年同期相比件数增长250%,林地受害面积24.56公顷,造成烧死各类树木14767株;2018年1-12月受理3件3人,林地受害面积10.44公顷,造成烧死各类树木1025株;2019年1-12月受理3件3人,林地受害面积11.36公顷,造成烧死各类树木11443株。
一、案件特点
(一)案件发生较为频繁。2016年度发案2起,2017年度发案4起,2018年、2019年度各发案3起,几乎每年均有失火案件发生。
(二)失火原因较为集中。从近年案件看,失火原因集中表现为上坟、抽烟、烧秸秆时疏忽大意三大原因。其中上坟扫墓时疏忽大意最为突出,一共发案11件,占总数的84.60%,其中发生在春节期间2件,清明节期间9件;抽烟时疏忽大意诱发案件1件、烧秸秆时疏忽大意发案1件。
(三)失火人文化程度低,年龄较大。在13名涉案人案件当中,案件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4人文盲,4人小学文化,3人初中文化,3人专科及以上;案件当事人年龄普遍偏高,50岁以下3人,最小年龄26岁,50-60岁4人,60岁以上7人,最高年龄达77岁。由于文化水平低,且年龄相对较高,防火意识不强,对防火宣传不理解,对政策法律不知晓,对火灾后果的不预知,从而麻痹大意酿成火灾。
(四)失火案高发期相对集中。从近年发案情况看,发案时间高度集中在2-4月份,其中2月3件、3月4件、4月6件。案发多为群众春节、清明节上坟、扫墓时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此类案件共11件,占比84.60%。
(五)失火毁林案件突出,造成损失严重。近年来,退耕还林大量增加,杂木及野草丛生,极易引发山火毁林。同时,当前农村大兴种植经济林,农民在经济林林间耕作时,稍有不慎,发生失火案时,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巨大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量。如2019年唐金珍失火案,2019年5月10日在自家责任田务农时为烧油菜籽壳,点燃田边茅草,因茅草太盛,风势太大,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引发了山林大火,造成3.87公顷林地被烧,烧死桉树、洋槐树共计3309棵,折合立木蓄积85.34立方米。
二、发案原因
失火犯罪案件的发生与增多,既是与发案时的客观自然环境有关,更与当事人的防火意识有关,而有关部门对护林防火知识宣传不到位、对火源管理不严、群众防火灭火知识缺乏等是失火毁林犯罪的重要原因,概括起来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山林植被覆盖率快速增长,也是火灾更容易发生,失火后更难以扑灭的客观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县对植树造林政策的落实,种植了大量的树木,重视林木的保护,山上树木茅草越来越多,落叶腐质越积越厚,一旦接触火源,燃烧迅速,蔓延快,很难扑救。如我县2017年发生的李其兰失火案,就是因为上坟燃放鞭炮爆炸到坟墓周围的茅草丛,进而引燃茅草,由于树木茂盛,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引发了林火。
(二)发案地集中于边远乡镇,扑救困难是致损失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如张正荣失火案,2018年4月4日上午,63岁的张正荣一人前往山上林地内上坟,因燃烧纸钱,火星引燃茅草,由于失火点远离村镇,失火后张正荣跑到山下找人灭火没找到人,导致扑救不及时,造成2.48公顷林地被烧,烧死各类树木2940株,折合立木蓄积52.08立方米。
(三)防火意识不强、认识不足、麻痹大意和过于自信是造成失火案件发生的主观因素。失火人的防火意识不强,不注意野外用火安全,小火酿成大灾害。如2018年楚劲松失火案,失火人楚劲松与同事到通信基地检修设备,期间楚劲松把烟头随意扔到茅草丛进而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了2.33公顷林地受害,烧死各类树木2208株,折合立木蓄积29.70立方米。
(四)防火责任落实不严,火险预警机制不全。案件暴露出个别乡镇防火宣传流于形式,存在重救火、轻预防现象,对林区坟主登记制、防火责任制等责任没有抓实、抓细、抓落地。同时,山林火灾预警覆盖面不足,对失火点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不能及时预警,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不畅通,导致过火面积扩大。如,近几年的失火案中,发生在兴隆镇有4件,花园镇有3件,大石乡有2件,三地集中发案占总数的84.6%,且均为清明期间上坟引发,表明三地对高峰时期防火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三、防控对策及建议
山林防火工作不是林业主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只有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多宣传、多防范,才能遏制和杜绝山林火灾的发生。针对上述失火案发生的原因,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宣传力度,打造防火意识“助推器”。念好“转”字诀,防火宣传力度再提升。要转变观念,不断提升防火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既要强化日常宣传,也要注重节点宣传、区分群体宣传,应特别注重加强春节、清明节及老年群体的防火宣传力度。各乡镇综治办、防火减灾办等,在重要时间节点,要及时组织人员,牵头村级党组织,加强村级护林员防火减灾培训,通过广播、巡逻车、群众大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各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网格员,深入居民家中宣传,提高回村祭祖人员的防火意识。司法机关要丰富防火宣传形式,通过典型案例宣讲、防火小视频等送法进农村。
(二)压实防控责任,牵住一线落实“牛鼻子”。治理山林失火,关系民生福祉,关键在于把防控责任抓落实。要加大对涉林失火案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使公职人员将初心放在心里,防火责任担在肩上,防火措施落实在行动上。要对失火者“两手抓,两手硬”。
(三)完善预警机制,下好联防联控“先手棋”。强化科技支撑,完善“互联网+火灾预警”机制,推进火灾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数据共享,探测、分析山林失火高发、频发热点地标,定点发送热点地标所在辖区党委、政府,提前警示。增加财政预算,强化山林防火保障机制,确保能够推广更多科技含量较高的防火技术手段。完善重点防范机制,加强春节至清明节重点时段和区域的山林防火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增加重点地段、入山路口卡点值守力量,教育引导群众安全作业、文明扫墓。
(四)要加强失火犯罪打击的力度。一方面对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该重判的重判,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绝不能以罚代刑。另一方面要严格追究民事责任,对被告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使其支付山林修复费用,例如宋某失火案,法院判令其支付林地修复费用16000余元。通过强化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震慑涉林失火犯罪。
(五)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近年来没有因失火案追究过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应加强山林失火中出现的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火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要追查到底,该党纪政纪处理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决不姑息,使公职人员在防火灭火中树立责任意识,自觉地担负起防火灭火的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