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锋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已获判决,被告人张山(化名)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张山在缓刑考验其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9年5月至7月,张山在广安市前锋区滨河东路一小作坊内生产豆芽,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豆芽卖相好,张山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添加到生产的豆芽中,并予以销售。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作坊内的豆芽、豆芽半成品、不明液体进行抽查,经鉴定,被抽查的绿豆芽、豆芽半成品、不明液体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
前锋区检察院在工作中摸排到此案线索后,立即发函建议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牵头召开案件讨论会,指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已送至前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前锋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山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起诉,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第一,《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便构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依规生产、销售食品,保障食品安全,不要触碰法律底线,避免悲剧发生。第二,作为消费者,人民群众要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第三,食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大对食品领域的监管力度,查处食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伍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