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喜德县公安局冕山派出所民辅警在辖区巡逻中,意外发现一辆面包车停靠在冕山镇伍合村路边,人影绰绰来回搬动物品的行为引起民警的注意。
原来,且某、古某、支某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喜德县米市镇尔夫村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拿至冕宁县售卖。民警在现场查获装在容量为50KG的圆形胶桶内的野生鱼类3桶及用于捕鱼的电瓶捕鱼器1副。
经称量,犯罪嫌疑人且某、古某、支某三人捕获贝氏高原鳅(沙泡鱼)5.7KG、短须裂腹鱼(白鱼)5.1KG、红尾腹鳅(黄尾巴)15.85KG,共计野生鱼类26.65KG。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会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电鱼也被称为“绝户”捕捞,电鱼会直接造成野生鱼类大面积死亡,电流还会对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甚至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失去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同时,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造成伤害致死,当鱼类的食物链遭到破坏后,将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严重破坏。就人身安全而言,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警方提醒群众切莫为一己私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