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神县人民法院通过采取“限消、列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该案系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经青神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到期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青神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立案执行后,青神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且拒不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法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鉴于信用惩戒的限制,被执行人张某通过 “12368”法院系统公益服务电话表示愿意还款,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采取的惩戒措施。随后张某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官提醒
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搜查、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