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系上下楼邻居,今年高某装修房屋时未经赵某的同意将其房屋下水道锯掉,导致赵某房屋的水无法排出。赵某多次找高某协商,在小区物管及社区多次协商下未果,且高某拒不出面配合。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
纳溪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询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同类案例进行解读分析,积极引导双方以和为贵,理性解决问题。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各自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自愿赔偿原告赵某因本案入户花园阳台的下水道锯掉所产生的损失3000元,并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互体谅,才是邻里相处之道。本案中,赵某和高某是上下楼邻居,高某未经赵某的同意便将其房屋下水道锯掉,导致赵某房屋的水无法排出,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就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给相邻方造成了妨害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