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遭到家庭暴力、骚扰……罗某整天提心吊胆、心事重重,她能如何保护自己?
近日,青神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曾受到家庭暴力的罗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在2023年5月15日晚上10时许,在二人共同居住的位于青神县青竹街道某房屋内,陈某对罗某实施了殴打,致使罗某左眼受伤。青神县公安局青竹街道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向陈某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现罗某已起诉离婚,担心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向青神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根据申请人罗某提供的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短信记录及公安出警视频等材料,青神法院认为罗某在起诉离婚后,可能会面临被家暴的风险,其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某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神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双方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向陈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陈某向法院承诺,不会再对罗某实施暴力行为,将以协商方式,心平气和解决婚姻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官寄语】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它不仅侵害个人合法权益,也对社会文明产生重大影响。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希望广大群众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遭受暴力的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或者求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