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毒罪犯董某执行死刑。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董某安排他人将30余千克甲基苯丙胺从外地运输至四川省资阳市等地用于贩卖,并直接贩卖2千克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董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会见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