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在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一住房内,筠连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伐谋”方式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交付房屋,一起执行腾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案情回顾
筠连县法院受理原告筠连某银行与被告王某付、黄某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王某付、黄某容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筠连某银行请求拍卖被执行人王某付、黄某容抵押贷款的房屋,筠连县法院依据执行案件办理流程审查后,依法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买受人刘某英竞得该房屋。房屋拍卖成功后,执行干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付、黄某容及时腾退房屋,同时张贴了腾房公告并送达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腾退。
为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将拍卖房屋移交给买受人,最大限度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1月9日,执行干警与买受人刘某英一起来到案涉房屋处,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清楚拒不腾退房屋的法律后果,希望被执行人积极主动配合。同时亦向买受人刘某英释明,房屋交付后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腾房时间,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在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劝导下,被执行人王某付、黄某容和买受人刘某英就腾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将房屋钥匙和相关手续移交到了买受人刘某英手中,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筠连县法院采用因案制宜的灵活执行方式,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刚柔并济的执行思路,维护司法权威,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