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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官司

来源: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1 1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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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雯/漫画

2019年12月,重庆人李某平准备出售名下一套房产时,却发现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同一时期,四川某涂料公司股东夏某突然发现自己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而该公司的另一名股东童某胜也发现自己名下存款被冻结……当他们分别向法院求证事情原委时,都追溯到了同一起民事判决。

谜案

抵押权登记神秘注销

“在2021年6月的一次例行走访座谈中,有律师提到曾有一名叫李某平的当事人向其咨询如何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而且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毛霜梅敏锐地觉察到其中可能有“故事”,回院后便安排民事检察官展开调查。

检察官根据律师提供的线索,查阅李某平相关案件卷宗了解情况。案卷显示,2017年2月,四川某涂料公司(下称“涂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军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117.5万元的借款合同,乐山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涂料公司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该融资担保公司;肖某军、李某鸿、李某平、周某辉、夏某及童某胜等6人为该融资担保公司向涂料公司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提供反担保。后因涂料公司逾期未能还本付息,融资担保公司如约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怎料几日后,融资担保公司却意外发现,涂料公司之前办理的办公楼抵押权登记已“神不知鬼不觉地”被人注销。面临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融资担保公司迅速报警,并将涂料公司及肖某军等6名反担保人告上法庭。2018年7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判决,涂料公司及肖某军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5月,市中区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时,相继查封了涂料公司、李某平的房产,冻结了童某胜的存款,并对肖某军等6人开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两点蹊跷:第一,原审诉讼中肖某军作为李某平、夏某、李某鸿、周某辉、童某胜等5人委托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原审案卷中无任何材料能证明肖某军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法院的传票送达文书上只有肖某军签收,其余5人均被退回且用铅笔小字标注“未能接通收件人电话”。

抵押权登记缘何被神秘注销?5名被告的送达文书为何被退回?这起已经结案的官司笼罩着异样迷雾。经研判,市中区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启动对该案的监督。

调查

公司代持人炮制虚假诉讼

肖某军作为涂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是贷款合同和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人,也是李某平、夏某等其他5名反担保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找到肖某军是突破案件的关键。

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当年某融资担保公司发现涂料公司之前办理的办公楼抵押权登记被注销后报警,肖某军被抓捕归案。2020年11月,肖某军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合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正在监狱服刑。

肖某军已被锁定,找到李某平、夏某等其他5名反担保人是当务之急。但令人惊奇的是,原审案卷中这5人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都是假的,根本无法联系到本人。这让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但同时也让检察官更加坚定了最初的判断及办案的信心。

通过公安机关大数据平台筛查比对,检察官终于找到李某平的联系电话。在交流过程中,检察官得知李某平正在收集材料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由于李某平在求助期间还遇到了同样到处求助中的夏某,检察官很快与夏某取得联系,之后,接连找到了其他反担保人。

在被问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书上的签名时,李某平当场坚决否认。为此,检察官将案涉文书上的签名、手印及李某平当年在水电缴费单和银行转账凭证上的签名送至专业机构鉴定。经鉴定,案涉文书上的签名确实不是李某平本人的字迹。

“《反担保协议书》甲方落款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电话号码也不是我的,只有身份证号码是我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字处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当询问夏某时,夏某坚定地表示,周某辉、童某胜亦是同样的情况。

“我是肖某军的前妻,因为他作生意,我帮他作过几次担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但我没有为他的担保出过庭。”李某鸿向检察官陈述。

与此同时,检察官从肖某军合同诈骗案的卷宗材料中成功取得了其伪造证件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的证据材料,并经询问肖某军,得到了其承认造假的口供:“李某鸿是我的前妻,夏某、周某辉、童某胜分别是涂料公司股东和实际投资人,我很容易拿到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平我并不认识,就是在网上随机找到的信息。”至此,这起由肖某军一手炮制的假官司终于水落石出——

2016年,肖某军与涂料公司实际投资人童某胜签订协议约定:涂料公司原股东童某琴将所持股份54.7%转让给肖某军代持,并由肖某军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约定肖某军在公司持股期间,不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享受公司的相关收益分配,不承担经营亏损的补偿;同时,肖某军须按公司实际控股人意愿执行公司事务,个人不为决策结果承担责任等。2016年9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夏某、周某辉、肖某军。

然而,作为公司代持人的肖某军却有自己的打算。为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肖某军伪造股东会决议、产权证明,以涂料公司的名义与乐山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将涂料公司的办公楼抵押给了某融资担保公司,由该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以涂料公司的名义向某小贷公司借款。同时,肖某军还利用工作便利,将周某辉、夏某、童某胜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伪造的李某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了某融资担保公司,并找人冒充李某平等人现场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借款后,肖某军仅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归还了1.4万余元利息。

2017年7月,肖某军在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又伪造了办公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产权证、还款证明、乐山某融资担保公司关于注销抵押权的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到合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了该办公楼的抵押权登记。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肖某军继续伪造李某平等5人的《授权委托书》,在5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他们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此过程中,李某平、夏某等人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对自己成为被告、被强制执行财产、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均一无所知。

抗诉

法院改判“被担责人”不用担责

2022年2月,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以肖某军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请乐山市检察院抗诉。2022年4月,乐山市检察院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乐山市市中区法院重审后,判决肖某军支付原告乐山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及律师费,李某平、夏某等5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肖某军、某融资担保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2月,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后认为,因生效的肖某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已判令肖某军退赔被害人某融资担保公司相应损失,故某融资担保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证实某融资担保公司在《保证委托协议》签订中属于善意相对人,肖某军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涂料公司承担;案涉相关协议以涂料公司名义签订,且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对涂料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涂料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李某鸿签署《反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认定反担保人李某平、夏某、周某辉、童某胜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涂料公司支付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及律师费;肖某军的前妻李某鸿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涂料公司追偿;驳回融资担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在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的指导下,乐山市检察机关通过“以案找案”“以人找案”等方式,共排查出本市涉及某融资担保公司同类型的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件4件,其中2件已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还有2件尚在办理中。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该院将向国资管理及金融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将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我还记得判决书出来后,李某平很动情地说了一句话。他说这个案子让他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检察为民的温度。虽然现在已是沉沉冬日,但这句话给我带来了阵阵暖意。”毛霜梅说。

检察官说法

以高质效履职保障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涉及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一些借款人通过冒用、借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且代为填写资料、签名等方式来虚构担保关系、捏造担保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让“被担保”人莫名其妙地背负上“从天而降”的债务,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对发放贷款的审批、监管及风控存在操作层面上的漏洞,为了追求放贷利润,不严格执行制度和程序,也带来了金融安全隐患。

乐山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针对本案中刑民交叉的实际情况,一是通过民事检察、刑事检察的有序衔接实现一体化融合履职,以刑事侦查促进民事调查,最终查明案件事实;二是民事检察能动履职,不满足于就案办案,也不囿于零敲碎打,而是结合辖区内金融机构放贷的实际,以案找案,排查出同类型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立足于抓前端、治未病,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来促进金融机构建章立制,推动行业治理和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依法服务保障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检察院 马开洪)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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