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青神县人民法院将一名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拘留,这是该院2024年第一次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
2022年8月,徐某与邹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青神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邹某应当向徐某支付贷款、违约金等各项费用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邹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于2023年1月就还款事宜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邹某的限制消费等措施。但被执行人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仅仅按照协议履行了2个月的付款义务后就没有再继续履行。在此期间,经执行法官多次催促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邹某,传唤其在元旦节后即到法院,并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新年伊始,青神法院执行力度不减,有力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务必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依然要面临司法拘留的后果,同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