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羁押于青神县看守所。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3日凌晨3时许,章某等人在青神县美食街吃完夜宵后,联系杨某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抽。经双方商谈后,约定在青神县某店铺门口交易,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两支电子烟。同日凌晨4时许,章某等人与杨某及被告人徐某等人见面交易。交易中,双方因烟弹头数量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矛盾。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为帮杨某下车与章某等人打起来,被告人徐某返回车中拿出一把水果刀,向身后环抱他的章某捅去,章某大喊中刀后,章某随行同伴将其载入县医院进行治疗。事后,经青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
经青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青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释法
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因素较多,很多时候仅仅因为一件小事处理不当,便演变为不可调和的结局,“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切勿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打架附加成本:留下案底 +打输住院+打赢赔医药费、判刑、坐牢+家人朋友担忧+就业、工作、出行、生活、子女就业等因留下案底遭受更大的影响。
在此,青神县人民法院再次提醒您:冲动是魔鬼,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智、冷静地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冲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当文明人、做文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