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
该法条为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对抗制度,动产交付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物权转移,但是由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交付之后还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登记对抗制度
与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了登记对抗制度。这意味着,在完成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后,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物权变动不会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只有在登记后,物权变动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存在瑕疵的第三方。如果一个善意第三人信赖登记的内容并基于此与原权利人进行交易,那么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原权利人在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转让了物权,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取得该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