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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普法小课堂】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琴 发布时间:2023-12-15 15:14:07

【法条内容】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

【解析】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为条件。现实生活中,无论夫妻双方的婚姻中出现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哪种情况,还是其他重大过错,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严重伤害家庭情感,给家庭成员造成巨大心理创伤的结果。

我国民法虽未使用配偶权这一概念,但对夫妻之间基于互相作为配偶产生的特定身份利益持肯定态度。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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