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华、贾某某等人均系高县某小区15栋1单元业主,该单元共有12户人家。为改善居住条件,胡某华等人利用国家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政策拟加装电梯,该单元2楼至6楼业主均同意并选举文某为代表人,负责该单元安装电梯相关事宜。2021年6月1日,该小区与舟达公司高县工程部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2021年6月9日,文某作为该单元业主代表向舟达公司高县工程部出具《委托书》,委托办理相关事宜。6月27日,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上同意高县某小区15栋1单元增设室外电梯。7月15日,高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对包括案涉单元在内的8个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图审查备案。8月30日,高县某小区15栋1单元12户业主召开座谈会,贾某某等人以电梯安装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为由不同意安装电梯,并对电梯安装施工进行阻挠。2021年9月,胡某华等人以贾某某无正当理由阻挠电梯安装,以要求排除妨碍为由诉至高县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以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依法判决:贾某某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一审宣判后,贾某某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年11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情况,符合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同时,胡某华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该住宅增设电梯通过法定程序投票表决,办理了相关电梯安装施工手续,电梯安装工程合法进行。因此,贾某某无正当理由阻扰电梯安装,其应当停止阻扰行为。综上所述,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实施的问题,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问题。在实践中,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但通常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案中,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征得本单元业主法定多数同意,并且已经通过审批,贾某某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不应当妨碍或者阻止该施工行为。如认为加装电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