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成都泽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屏山法院专程将一面“心系百姓,执法公正”的锦旗送到杨东升法官手中,感谢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2021年6月13日,被告张某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某建设公司建设的屏山体育公园项目提供预算编制服务,按审定价分情形约定计费比率。原告按约陆续向某建设公司提交成果。此后,因政府对项目进行调整,被告无法实施屏山县体育公园及配套项目建设,县财政评审中心也无法出具最终评审报告,原告认为已经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建设工程预算编制费用603,740元及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费用52,972元及违约金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及某公司分别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无需支付费用和主体不适格为由,认为不承担责任。双方分歧大无调解空间。法官经认真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在原告无主观过错和故意阻碍的情形下,案涉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张某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义务。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成都泽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编制预算费用和编制概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