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书生效后,却有部分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致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判决后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既能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避免案件流入执行阶段,是法院从“诉源”到“执源”的有益尝试。
近日,合江法院白沙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并在判决书送达后及时进行判后答疑,督促当事人履行判决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梁某系邻居关系,胡某与梁某系母子关系。被告胡某在原告罗某房屋背后附近栽种了一株真龙柚。2022年,胡某看到罗某将鹅圈养在其栽种的真龙柚树下,便要求罗某拆掉栅栏。然而罗某拒绝拆除,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胡某回家后,儿子梁某得知其母亲被殴打,遂到罗某家对其进行殴打,再次造成罗某受伤。
法庭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委托了驻庭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均存在怨气,彼此不肯让步,难以达成调解,遂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意愿均未成功。最终,法官根据案情作出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529.6元;原告(反诉被告)罗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胡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89元。
判决书送达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日后还要长期相处,且本案标的较小,双方均具有履行能力,承办法官遂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庭,当面进行判后答疑,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督促双方向彼此给付赔偿款。
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同意赔偿。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现场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