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民事审判繁案团队在分管院领导带领下前往永兴镇江西村,会同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共同化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2008年,胡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子转让协议书》,约定胡某将自己的农村自建房转让给马某。而后马某又将该房屋转让给谢某。在谢某居住期间,该房屋起火导致房屋部分损坏,谢某将该房屋返还给马某。马某多次与胡某协调欲返还房屋给胡某,并让胡某返还购房款16.5万元,协商未果,马某去世。马某的妻子及子女作为权利义务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相互返还。
该案经审理,双方均同意相互返还,焦点为房屋已经部分损坏,胡某应当返还多少购房款的问题,双方各执己见。经过认真研判,如果双方继续僵持,若要以判决方式结案,势必需要启动对房屋损毁程度以及修复成本进行鉴定,可能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鉴定费用高昂,耗时较长,并且争议双方分属汉族和彝族,案件处理效果关涉民族团结与和谐。为了降低该纠纷处理的成本,更为妥善的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合议庭确定了调解处理该案的方向。经请示分管领导,联系了镇、村基层组织加强协调,并安排了本院石榴籽调解室调解员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经过反复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胡某、肖某当场返还马某子女的购房款74000元;马某子女按现状返还胡某、肖某房屋。
盐边法院秉持高效便民、案结事了的理念,让群众有了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促进了民族团结、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