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却仍多次撕毁封条并拆毁标的物。近日,东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东坡法院院长刘锋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案系东坡法院执行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该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东坡法院在一起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给付的执行案件中,对案涉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并在不动产处张贴了封条。
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挂靠的四川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约定拆除眉山某产业园内钢结构。但被查封的5处不动产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2022年12月,刘某某在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强行撕毁法院查封封条,并带工人和设备进场使用挖掘机拆卸被查封的钢混结构厂房,东坡法院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并告知其该涉案厂房权属关系与查封状态,但刘某某仍不听劝阻,后被东坡法院工作人员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3年4月,刘某某再次撕毁法院查封封条,准备拆卸被查封的钢混结构厂房,东坡法院依法对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23年7月,刘某某在接受司法惩戒并具结悔过后仍再一次撕毁法院查封封条,并雇人驾驶挖掘机拆除被查封的钢混结构厂房,造成部分标的物灭失,性质恶劣,东坡法院再次依法对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2023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立案侦查。
2023年12月1日,东坡法院在公开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涉案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多次故意损毁,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当庭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官有话说:
司法机关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目的是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或利益。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行为是履行合同之行为,目的在于获得合同利益。但,民事主体作出民事行为,不得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更不能阻碍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刘某某撕毁法院封条,损毁查封标的物的行为不仅侵害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也严重侵害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