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9月25日,屏山法院调解屏山县某开发有限公司与屏山县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杨某中介合同纠纷案,追回了中介已经收取的房屋租赁费用,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房屋租赁 中介合同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20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居正居服务部签署《房屋委托出租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居正居服务部代理位于屏山县屏山镇 83 套房屋的出租事宜,《合同》约定:“甲方收取乙方租金标准:建筑面积租金标准为 3.27 元/月·平方米(含税价),支付时间为:在与承租方合同签订后 7日内将租金划入甲方账户。且要求乙方保证年度26套及以上的房源保底出租率,若年度未达到保底出租率乙方应向甲方承担5,000元的保底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出租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乙方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2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居正居服务部交付了房屋并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而被告居正居服务部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的身份已将受托出租的房屋对外向第三人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案涉承租户为19户,建筑面积2739.7平方米,租金为95,940.84元。但被告仅在2021年04月14日向原告转帐支付了2套房屋的租金11,422.00元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且出租率也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且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定、裁判或协调解决情况
2023年9月25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屏山县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杨某尚欠原告屏山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违约金合计111,219.03元(已抵扣保证金10,000元),被告屏山县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杨某同意于2023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屏山县某开发有限公司56,000元;尾款55,219.03元于2024年2月9日前付清。
三、典型意义
屏山县某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发展屏山文化旅游产业,公司将83套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专门开展房屋租赁,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从事文旅开发事业,本案中,被告中介在收取房屋租赁费用后未按时转交公司,通过调解及时止损,维护了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