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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4 09:17:54

泸州市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织密织牢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网络,协同联动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根据平安泸州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从2023年9月至2025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二、此次行动坚持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罪必究的原则,坚决零容忍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深挖严惩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的教唆者、胁迫者、组织者,严厉打击引诱、教唆、胁迫、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和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敲诈勒索、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在本通告发布前实施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投案自首,经举报、抓获并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鼓励积极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任何包庇、窝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和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威胁、恐吓、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监护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监护教养存在失职的父母或监护人,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予以训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引诱、教唆、胁迫、纵容、利用未成年子女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面向全社会公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全面接收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反映,勇于举报相关侵害行为,泸州市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对线索举报人和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30-2680091

举报电子邮箱:lzssyshzlb@163.com

举报信箱:泸州市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四川省泸州市大山坪市委大院2号楼市委政法委邮编:646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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