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蔡某某和姚某某是熟人。2022年5月25日,蔡某某顺路载着姚某某沿厦蓉高速匀速往三都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厦蓉高速1292Km+500m处时,与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日,姚某某被送往丹寨县人民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兴文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4000余元。
2022年12月,姚某某的伤情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2023年5月,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分歧诉至兴文县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兴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搭乘姚某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应酌情减轻其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在其承保的车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姚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9800元;被告蔡某某赔偿姚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5815.20元;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生活中,搭乘“顺风车”属常见现象,既节约费用,又方便出行。《民法典》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定,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蔡某某搭载姚某某系“好意同乘”行为,且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结合蔡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酌情减轻蔡某某20%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