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龙华人民法庭“牵牛花”调解工作室调解一起仁沐新高速公路建设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王某代表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寿至屏山新市公路某标段项目部负责人,前来与原告江某签订租用中都镇南向村三组江某的自建房合同,年租金为1.2万元,合同期为4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将4年的租金交给原告,原告将房子交被告接收房子后,准备将房子拆除改造为平房,拆除后,被告又没有将原房屋改为平房,也没有将房子退还原告。房顶和楼层被被告拆除以后,墙体、墙面经过几年风吹雨打,日晒雨淋,大部份砖头及水泥地面风化,不能正常使用。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需费用32700,支付剩余租赁费10000元。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原告房屋确实受到损害,如恢复原状需要进行评估,会增加诉讼成本,也会消耗高速公路建设方的精力,遂通过“牵牛花”调解工作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经过数次耐心的沟通和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原告江仁秀房屋恢复费用及租金共计25,000元,并将房屋移交给江某,由江某自行恢复房屋,双方对法院的处理感到十分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