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多次酒驾险丢命 自尝苦果且获刑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雪珍 发布时间:2023-10-26 21:03:40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8日0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Q560F5号小型轿车载杨某、王某某、古某某由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方向往市中区乐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市中区石羊大道5KM+200M处时,与同向行使由陈某某驾驶的川C350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993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杨某、王某某、古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在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罗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有其他违法行为且肇事逃逸分别被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其屡教不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抽血鉴定,罗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2.96mg/100ml。

庭审中,法官对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意识到酒驾的危害。罗某某感叹自己捡回了一条命,要好好珍惜。并在以后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

俗语有言“吃一堑长一智”,大多酒后驾驶被查处的驾驶人通常“懊悔不已”,能够认清“犯罪的代价”,但面对“酒精上头”,仍有个别驾驶人不知悔改,抱有侥幸心理,多次触碰法律“红线”,严重的威胁着驾驶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切莫“贪杯”,勿要饮酒上路,珍爱生命,远离酒驾。(李雪珍)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