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张某、陈某一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黄某遂向永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永善法院经穷尽调查措施,只调查到被执行人已经离开云南,回到户籍所在地即四川省叙永县,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6月,永善法院执行局到叙永县跨省异地执行本案,在叙永法院执行干警的全力支持协助下,查找到被执行人,并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2023年10月18日,永善法院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在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叙永,再次到叙永执行本案,并商请叙永法院支持协助执行。
在接到永善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请求后,叙永法院执行局积极配合,立即派出执行局和法警队干警给予协助。18日下午,经过数小时蹲守,终于发现被执行人,他们当即将被执行人带到叙永法院,经过释法说理,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目前经济紧张,不能立即偿还所有欠款,愿意自行将自有的轿车开到法院作为执行担保,待筹集到还款资金后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再取回车辆。经过两院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协助执行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