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法院钟祥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子女无法抚养的离婚案件,在保障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同时,充分保障和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父亲被羁押 继母提请离婚
被告徐某某因多次犯盗窃罪被羁押、判刑,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称双方无子女。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经历刑事审判、判决,发现漏罪,移送其他监所羁押。在监所第一次开庭期间,被告对于原告此时提出离婚,反应特别激烈,不仅不配合法庭审理和调查,而且扬言出来后要“收拾”原告及其儿子。从原、被告的陈述中,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二人各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但鉴于原告自身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抚养自己的儿子尚困难,无力再承担被告女儿徐某甲的抚养。被告因尚处羁押阶段,加上前期的判决尚未执行,何时可以出狱不能确定,而孩子的亲生母亲在外地,也已成家,并有子女需要抚养,无法提供更多帮助。原告对此情况,多次表示坚决要求离婚。鉴于该情况,承办人通过联系被告的女儿徐某甲,也通过村委会联系被告的父亲。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女儿一直在外租房,暂由原告父亲照顾,原告已打算离婚后退租回老家。而被告的父母已年满七十岁,无固定收入来源,属于低保家庭。面对被告未成年女儿如何抚养、由谁照顾的问题,成为本案处理的难题。
法官几经奔走 女孩抚养终解决
此后,承办人多次与当地村委会和被告父亲进行沟通,被告的父母表示愿意照顾徐某甲的生活,平时徐某甲也可以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但对于徐某甲的学费支出等实在无力承担。随后,经与村委会的多次沟通、协商,村上明确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考虑被告徐某某的实际情况,将争取为徐某甲办理低保,同时协商当地学校免除徐某甲的学杂费等,尽量保障徐某甲的基本权益。
在对徐某甲的问题初步达成解决方案后,法庭再次到看守所对李某某与徐某某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告知被告其父母和女儿目前的生活情况,同时也将后续徐某甲的抚养意见告知被告。被告听完后,非常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法庭所作的努力,深表感谢,也理解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离婚。至此,本案顺利调解结案。调解生效后,承办法官继续跟进徐某甲的生活情况,现徐某甲在学校住宿生活,放假期间回被告父母家,随被告父母生活,当地村委会已为徐某甲办理低保,并发放低保补助。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不仅充分考虑诉讼离婚的条件问题,也没有简单仅听取双方关于子女的陈述,而是积极引导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信息进行表述,且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充分引入基层组织、学校、亲属等主体,经过多次协商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问题,保障其基本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上述一系列有效措施,让被告感受到社会、司法的关怀,缓解其敌对情绪,有效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