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江市市中区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情理兼顾,也保障了婚姻家庭中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被告罗某1、罗某2系原告郑某某的亲生子女,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系原告郑某某再婚后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原告郑某某参保内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每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2,019.53元,且继承有六万余元的款项。但原告郑某某生患肾病综合征、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基础疾病并就医产生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并从2022年2月起需人护理。原告郑某某现要求五被告支付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等。五个子女中,被告王某1和王某3经济困难。被告王某1家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现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1,492.46元;被告王某3每月工资1,258.89元,离异,一子上大学。五被告均表示愿意支付原告的赡养费用,但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表示其每个家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负担能力有限,恳求法院依法调整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子女孝敬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原告现年岁较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需人照料,被告五人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均有承担包括生活照料、经济上供养、承担医疗费等赡养义务的责任。因原告每月可领取2,019.53元的养老金,且尚继承有六万余元的款项,故其生活费尚有能力予以维系,故对于原告要求五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等可以看出,原告基础疾病多,每天都需用药,其主张五被告每月支付医药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还应平均负担原告经医保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告年龄较大,双下肢水肿,行动不便,需专人护理,因被告王王某1、王某3表示经济困难,故可以通过子女直接照料、轮流陪伴等方式代替履行护理,故本院判决由五被告按月轮流护理,如当月不履行护理义务,根据护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应当每月支付护理费3,200元。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的社会,老人的赡养纠纷问题具有普遍意义。从本案来讲,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故五被告对原告均有赡养义务。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但不限于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在解决赡养纠纷时,需要充分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收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子女们经济条件好的人可以选择多承担赡养费,经济能力差的人可以选择多日常陪伴照料,有钱出钱,无钱出力,本案判决五被告每月按顺序轮流护理,不履行护理义务则支付护理费,合乎法理。因原告郑某某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和存款足以维系其生活,且部分子女生活较原告还更显困难,故不支持原告生活费的诉求,这也表达了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赡养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解决赡养纠纷时,需要全案考虑,充分衡量法律的尺度、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
【法官说法】
——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与亲生子女是否一致?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随继母即原告郑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受其抚育长大成人,与原告郑某某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该三被告对原告郑某某的赡养义务同被告罗某1、罗某2一致。
——父母收入高,子女收入低,对父母的生活费主张是否支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其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和家庭情况。本案中原告郑某某的每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存款足以维系其生活费,而其子被告王某1和王某3生活较原告还相对困难,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五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的诉求也是合乎情理的。
——子女家庭经济条件不一样,赡养义务是否相同?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手指有长短,子女经济条件也各有不同,经济能力好的人可以选择多承担赡养费,经济能力差的人可以选择多日常陪伴照料,本案判决五被告每月按顺序轮流护理,有钱出钱,无钱出力,这也表达了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