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担保人就应该负责……”“我们没有签过合同,我不是担保人。”近日,峨边法院黑竹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阿卢某某在原告某装饰部处购买价值一万多元的装修材料,并找来洛子某某为其担保,承诺修房补助款到账后就向原告支付货款。但修房补助款到账后,阿卢某某拒不履行付款承诺,原告遂找到“担保人”洛子某某,二人仍相互推脱,不予还款。多次催收无果之后,2023年9月12日,原告某装饰部一纸诉状将被告阿卢某某及其“担保人”洛子某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为双方主持调解。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原告,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担保合同,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洛子某某的担保人身份,故法院对原告请求“担保人”洛子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阿卢某某同意在约定期限内付清货款。 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一,诚信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峨边法院提醒大家,在参与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恪守信用,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订立保证合同的,一般应当写明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