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黑竹沟法庭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云 尹之墨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3:21

“他是担保人就应该负责……”“我们没有签过合同,我不是担保人。”近日,峨边法院黑竹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阿卢某某在原告某装饰部处购买价值一万多元的装修材料,并找来洛子某某为其担保,承诺修房补助款到账后就向原告支付货款。但修房补助款到账后,阿卢某某拒不履行付款承诺,原告遂找到“担保人”洛子某某,二人仍相互推脱,不予还款。多次催收无果之后,2023年9月12日,原告某装饰部一纸诉状将被告阿卢某某及其“担保人”洛子某某告上法庭。

image.png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为双方主持调解。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原告,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担保合同,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洛子某某的担保人身份,故法院对原告请求“担保人”洛子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阿卢某某同意在约定期限内付清货款。

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一,诚信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峨边法院提醒大家,在参与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恪守信用,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订立保证合同的,一般应当写明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