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筠连县法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打配合”,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当天,及时核实并迅速出警处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顺利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原告赵某坤与被告何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筠连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何某林偿还原告赵某坤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万余元,但被告何某林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原告赵某坤遂向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筠连县法院迅速对被执行人何某林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之其平时行踪不定,属于人难找、物难寻情况,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执行经过:
“叮叮叮…”,10月11日,筠连县法院执行110指挥平台的电话叮铃作响,“您好,这里是筠连县法院执行110,请问您有什么诉求?”只听电话那头的申请执行人激动地说道:“是筠连县法院执行局吗?我是赵某坤,我好像发现何某林了,麻烦你们尽快出警核实。”接到电话后,指挥中心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申请人提供线索的位置准备拘传被执行人何某林。经过1个多小时车程,终于在筠连县某乡镇找到了被执行人何某林,在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核实后,筠连县法院执行干警决定将人带回法院进行询问并采取下一步措施。
在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的途中及带到法院后,执行干警一直对何某林耐心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和执行干警的耐心沟通下,被执行人何某林与申请执行人赵某坤就案款履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何某林当场履行了30000元。
法官后语:
胜诉仍有风险,一纸判决书并不能保证权利的必然实现,“执行不能”是执行风险的具体体现,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督促提醒、强制执行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申请执行人与人民法院的通力配合。本案的顺利执结,既离不开执行干警的高效出动,也有赖于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配合,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能提供执行线索,并积极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否则执行法官也只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在此,法官提醒,申请执行人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自身优势协助配合执行工作,也告诫各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不但面临罚款拘留的司法制裁风险,还可能涉嫌拒执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