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部分案件虽然经过执行法院全方位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但是申请执行人实现权益的基础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希望广大社会公众主动提前防范“执行不能”风险,在民事活动中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在诉讼活动中多采取财产保全等方式,在执行阶段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等,降低执行不能风险。为了引导社会公众认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现发布纳溪法院第三季度“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某某死亡无遗产案
李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之子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去世,李某某向其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纳溪法院经审理判决:江某某的继承人江某大、江某小以继承江某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45万余元。
执行中,纳溪法院执行干警一行奔赴江某某老家开展调查,未查得江某某有可供执行的遗产。纳溪法院将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进行了反馈,告知其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江某某无遗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对执行工作表示理解。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江某某的遗产进行了充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核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江某某确无遗产可供执行,继承人也未继承相应遗产,案件客观上执行不能。
案例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纳溪法院判决张某偿还高某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纳溪法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得知被执行人前往外省务工,已经很久未回过老家。纳溪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做了大量执行工作,穷尽全部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的实现关键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应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