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
近日,古蔺县法院办理了一件“执行不能”的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是同村同组的邻居,双方因水沟问题时常产生纠纷。双方再次因水沟问题引发纠纷时,王某甲之妻将王某乙之子头部打伤。在村委会进行纠纷调解的过程中,王某乙找王某甲理论并追打王某甲,王某甲在躲避过程中摔伤,由此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损失18772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乙对王某甲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9386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古蔺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乙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走访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某乙已年满89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由其子女赡养,其子女亦拒绝代父履行清偿责任。古蔺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甲亦不能提供王某乙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受伤未获赔偿,生活比较困难,承办法官遂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司法救助。
这是一件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王某乙已经年近90高龄,无房无车无存款无债权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王某乙无履行能力不能执行到位。当然,“执行不能”不等于放任不管,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