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马上想办法筹款,不要将我送到拘留所!……”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邓某采取拘留措施,促使其主动还款,案件成功执结。
案件源于2012年,被执行人邓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而向申请人曾某前后借款共8000元,但邓某未如约还款,曾某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邓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曾某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但邓某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暂时进入执行案件“终本管理库”。
时隔11年,申请人曾某得知被执行人邓某有财产线索,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因该案系历史老案,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到法院对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计算并调解,但被执行人态度强硬,辩称其已还清借款,却无法提供还款的证明依据材料,双方协商无果。另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但其名下银行账户一直未有入账的流水记录,存有逃避执行的嫌疑,其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故当即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执行法官宣读拘留决定书
在做好工作保障和应急预案准备后,将被执行人带至法院羁押室。在准备将其送至拘留所的最后时刻,被执行人才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执行的威慑力,从一开始的自恃有理逐渐转为害怕恐惧,主动筹集资金,当场主动偿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王洪丹 代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