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护绿水青山,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9月13日,仁寿法院在仁寿县龙正镇石顶社区开展了一起滥伐林木案的巡回审判。
该案由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刘健超担任审判长,各乡镇林长制工作分管领导、龙正镇村社干部、村民及采伐工作人员共计100余人参与旁听。通过就地开庭、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最大限度发挥了司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惩处了犯罪分子,也为当地群众带来了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法治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和张某在2022年5月至11月间多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他人处购买林木并对林地林木进行采伐。经认定,上述人员滥伐林木蓄积达59.57立方米。
法院认为,邓某、张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邓某与张某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赔偿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等。
法条链接
滥伐林木罪
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危害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