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某从他人手中陆续购进仿冒“国窖1573”酒瓶型的“内部特供”玻璃酒瓶,并在其经营的门市进行罐装、销售。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2月,李某某因前述行为两次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随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江阳区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经营的“内部特供”产品在包装、装潢上与“国窖1573”产品的外观相近似,存在混淆产品来源或使人误认为两种产品具有特定联系的可能性,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左图为真酒,右图为假酒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司法护航。2023年1月至8月,江阳区法院审结涉及市场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8起,持续加大对市场混淆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