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穷尽执行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劳动能力低下,无正当工作,家庭经济困难,故及时采取司法救助措施。
交通事故责任应担责,被执行人却无力履行
2018年,被执行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合江县尧坝镇政府方向往合江县尧坝镇高速路口方向行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撞到相对方向行走的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申请人无违法行为,故认定被执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在住院医疗以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予赔付,申请人遂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判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合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措施无法救济,精细查询让结果柳暗花明
案件即将进入终本,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执行法官决定从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着手,遂分别对双方当事人的基层自治组织及实地到户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为贫困户,其居住房屋为D级危房改造项目修建,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无固定工作;申请执行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另申请人母亲现年65岁、父亲70岁,均已年老且患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其家中三人均为合江县先市镇雄坝村低保对象,又因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劳动能力低下,无正当工作,现家庭经济困难。在查明前述情况后,案件迎来转机,执行法官随即联系申请执行人书写救助申请及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司法救助。
一直以来,对于部分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在经过充分调查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情况下,合江县人民法院做到应救助尽救助,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