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龙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发生意外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3年7月12日晚上,罗某与朋友一起到隆昌市古湖街道某餐馆就餐,期间,罗某所坐的椅子其中一个椅脚突然断裂,罗某摔倒在地受伤,导致盆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产生医疗费7987.24元。罗某出院后,多次联系餐馆经营者商议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餐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455.39元。
庭审中,餐馆经营者承认罗某在其餐馆摔伤的事实,但认为从来没有其他顾客出现过椅脚断裂的情形,罗某摔伤责任不全在餐馆,而且罗某等人就餐餐费仅200余元,现在要求赔偿30000多元,罗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因此不愿意赔偿。
承办法官在认真研究案情后,考虑到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遵医嘱休息期间确有误工损失,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确实也经营不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餐馆负责人普及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向罗某阐明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数额。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餐馆向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并当庭履行,至此本案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在合理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自己也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