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与司法警察一道,到江安县康复医院会见强制医疗案被申请人罗某某,并向主治医师了解罗某某的病情。
罗某某于2019年5月用铁锤将被害人黄某某打为轻伤,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罗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并处于发病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罗某某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罗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安保处分措施。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刑法规定对精神疾病患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并不意味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放任自流,强制医疗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第284条、285条特别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江安法院在审慎审查案件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到江安县康复医院了解罗某某的生活、精神状况,为下一步的审判工作奠定基础。本案将择日开庭(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