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妨碍执行、无理由拒不执行、辱骂刁难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总有些当事人和案外人试图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近日,古蔺县法院依法对暴力妨碍执行的案外人罗某某拘留10日。
案情简介:上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罗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使罗某的车辆受损,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上某某赔偿罗某车辆维修费14746元。
判决生效后,上某某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罗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次联系上某某要求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上某某不但没有履行报告财产、接受法院传唤等义务,拒接电话、停机,在执行人员上门找人时还玩起了“躲猫猫”。
阻挠妨碍 依法拘留
执行人员将拒不履行的后果告知上某某家属,让其家属劝说上某某配合执行。
但是上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妻子罗某某,以上某某骑摩托车是弱势一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对法院判决不服等为理由,质疑执行工作,不愿配合执行。执行人员耐心答疑解惑,张某某、罗某某不但置若罔闻,反而大肆辱骂执行人员,甚至动手殴打执行人员,叫嚣支持上某某不履行。
执行人员强制将暴力妨碍执行的张某某、罗某某二人带回法院,进行批评教育和司法处置。
鉴于张某某已是75岁高龄,在执行人员批评教育和子女劝说下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表示忏悔,古蔺县人民法院未追究其责任。对于罗某某妨碍执行的行为,虽然其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但其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古蔺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0日。罗某某被送到拘留所后,对自身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表示自己一时冲动给法官和法院带来了不良影响,并积极协助丈夫上某某履行赔偿支付义务。最后,古蔺县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罗某某的拘留措施。
法官提示:法律权威神圣不可侵犯。配合司法办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构建社会征信体系的必要环节。张某某、罗某某的行为警示我们: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法规,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