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锦法庭陈勤法官收到一面写着“依法依规亲力亲为,和谐社会司法公正”的锦旗。“陈法官尽职尽责,办案公正高效,让我的案子得到了圆满解决,真的很感谢她!”当事人口中不断赞扬着陈勤法官,敬佩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原告熊某某驾驶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车厢一角与道路上空的钢绞线相挂,为及时排除障碍,熊某某爬到车厢顶部徒手拨开钢绞线,却被因张力回弹的钢绞线弹至地面摔倒受伤,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熊某某认为其受伤系某某政府临时启用未竣工验收的道路,未对车辆限高、限宽、限重等进行提示所致,遂诉至法院。经本院审理认为,某某政府对启用临时道路的周边环境安全风险提示不足,导致过往该道路的驾驶员预判不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但熊某某作为经验丰富的司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知识,其自行徒手拨开紧绷的钢绞线、处置措施不当是造成其伤害的主要原因。基于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某政府赔偿熊某某各项损失39085.89元。某某政府已于2023年6月20日付清赔偿款。
在道路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全提示以引起驾车人员注意,是道路施工方、管理方的法定义务。如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道路施工方、管理方将对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时,驾乘人员要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因应急处置不当发生二次事故或次生事件。